2021-07-19 小編 672
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分紅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分紅行為,推動公司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分紅相關規定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91號)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董事會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分紅政策
第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10%;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應重視投資者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1)公司可以采用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
(3)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
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當年盈利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當年的定期報告中披露未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條 應以每10股表述分紅派息、轉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數應當以方案實施前的實際股本為準。
第六條 如扣稅的,說明扣稅后每10股實際分紅派息的金額、數量。
第二章 股東回報規劃
第七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應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八條 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后,在公司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條件下,將積極采取現金分紅。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度具體分紅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公司當年度經營情況擬定,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由董事會提出分紅議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并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公司應廣泛聽取股東對公司分紅的意見與建議,并接受股東的監督。
第三章 分紅決策機制
第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狀況擬定,經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后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第十一條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第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方式以現金分紅為主;根據公司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的實際情況,當公司具備股本擴張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資項目,為滿足長期發展的要求,增強后續發展和盈利能力,在項目投資資金需求較大時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章 分紅監督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對分紅預案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屬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重要決策事項。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調整而降低對股東的回報水平,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頒布新的規定或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并嚴格履行決策程序。確實有必要對公司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由董事會擬定變動方案,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獨立意見,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持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分紅預案時,要詳細記錄管理層建議、參會董事的發言要點、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投票表決情況等內容,并形成書面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和現金分紅政策執行情況。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第十八條 公司在前次發行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分紅政策、股東回報規劃和分紅計劃的,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其執行情況作為重大事項加以提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6月18日